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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冷风超速 2024-3-16 10:51:10

序   言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2011年,是经云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6月,变更举办者为楚雄州人民政府,由楚雄州教育体育局主管,办学性质为公办,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目标,坚持政治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办校、改革兴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依托行业、融入企业、对接产业、办好专业、服务就业的发展思路,推动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其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现代职院”,英文名称为Yunnan Modern VocationalTechnology College, 法定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茶花大道649号,学校官网为http://www.ynmvtc.edu.cn

第三条 学校精神及办学思路

校训:立德养志,怀技报国。

校风:书卷气韵,工匠精神。

办学理念:精益求精, 运化天工;开物成务,创化新思;铸魂立本,入化市场。

办学模式: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多元办学、特色立校。

办学定位:楚雄创新基地、滇中工匠摇篮、西南铜鼓艺苑、东盟职教枢纽。

办学思路:聚焦“双高”目标,紧扣国家发展战略、云南发展新定位和楚雄州“滇中崛起增长极、现代农业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整合楚雄职教园区内办学资源,完善职教体系结构,形成中高职融合、中高本贯通的职业教育链,彰显集约化办学效应,推动提质培优、增值赋能、中高融合、高质量发展,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西部特点的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目标:努力建成办学特色鲜明,面向滇中及全省、辐射南亚东南亚,云南一流、西部先进、全国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五年后全日制办学规模达到6000人, 逐步发展到10000人。

第四条 举办者与学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按照权限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举办者对学校发展有建议权与监督权,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技术服务并举, 实行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化开放办学模式, 通过校企合作、 国内联合与国际交流等方式, 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与综合竞争力。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自主确定办学方略、质量方针和行为准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确定人才培养规格,调整学校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创新发展,形成特色。坚持人才培养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办学立足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动对接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突出实用型和应用型,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自身条件,适时依法依规优化调整专业结构,加快专业群改革与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用、创结合,重视科技创新,鼓励成果转化,以服务行业企业、区域经济社会为重点,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积极推进中高职衔接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教育信息化服务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 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办学之路。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开展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作出新贡献。

第十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 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 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 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学员。

(五)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 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实践教学、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 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 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二) 对国家提供的财产 、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三) 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四) 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 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 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 依法接受举办者 、主管部门 、受教育者、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多元监督。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 保证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委员根据党章和党组织的相关程序规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 、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 做好统一 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 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 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干管权限和程序选拔任免。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副校长按干管权限和规定程序产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成员由党委班子成员组成,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派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贯彻党委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一般由校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由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行政办公室主任组成, 其他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 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方式,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 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审定。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二节 教学科研组织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群团机构、教学及辅助机构、附属机构等。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议决定。

(一) 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群团机构,承担学校党政、群团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 学校围绕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学及辅助机构,包括二级学院、基础教学部、信息中心等。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三) 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师生提供保障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二级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的自主运行。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 依据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二级学院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

(二) 组织开展人才需求调研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施专业教育教学改革。

(三)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质量过程监控。

(四) 负责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 负责与相关行业、企业共建校企合作基地,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和培训。

(六) 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七) 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追踪调查工作。

(八)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 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本单位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履行其职责,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受学校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专业建设、师资培训和引进、干部任用建议、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管理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

第三十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与校外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三节 学术评价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秘书长1名,由校长从已产生的学术委员中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下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 并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相关的学术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领导学校学术发展、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学术纠纷、处理学术不端等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 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经校长同意后组织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企业代表以及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教学奖励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指导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监督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教代会) 制度,制定教代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 (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负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统筹设立工会、共青团等基层群团组织,设立学生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应章程开展工作,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群团组织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有较高学术造诣、专业技能、政策水平的教职工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专家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四十条 学校应根据市场和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调整确定全日制人才培养规模。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四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落实“ 一线工作法”,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活动育人”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四十三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配齐建强思政工作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 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建立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督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一体,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四十八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创新知识和技术研发,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提升专业水平,服务社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导向,根据需要设置科技产业部、研发中心、科研基地等科研机构和协同创新平台,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支持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面向市场、面向实践、面向人人的需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 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传承与创新有机统一,始终紧扣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建立体现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学校特有的校园文化。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实现校园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节 合作交流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服务,为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教育体系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用创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技术专利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成果运用于教学和研究,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托澜湄职教联盟、沪滇职教联盟等区域性组织, 积极开展国际国内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合作,以国际化理念和全球视野推进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提升学校的影响力。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由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职称评定与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级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获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 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对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 、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七)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三) 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 、爱护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四)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五) 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对教职工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和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教职工多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七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办学的受益者。

第七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荣誉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五)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保护学生基本申诉权利;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 努力学习,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五)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六)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道德,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培养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者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学校在教学、管理、服务和课外活动方面为学生搭建“人人成才”平台,支持学生个性化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学校可以向对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信息库,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校友为地方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不定期向知名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思路。

第八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可成立或者参加相应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服务社会功能。

第七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八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和资产绩效评价体系; 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资金,丰富办学资源。学校对拥有的经费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捐赠收入全部上缴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备案。

第九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议定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 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 学校发生合并、分立 、更名、层次 、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 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 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均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矛盾。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所有。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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